回过头看了看自己的博客,最近基本上是围绕六十年盛宴举办的一些列造势与颂扬性质的展览所引发的一些话题,包括知识分子艺术引发的偏离主题但是仍然相当重要的“知识分子”概念之争,以及围绕政府成立当代艺术院和聘请院士开展的批评。尽管涉及了艺术以及与艺术直接相关的一些话题,但是仍然觉得没有抵达问题的实际层面。讨论中国当代艺术,离不开中国的现实背景,无论当代艺术生存本身还是生成具体作品的根源,都取决于这样的背景,而法治现实无疑是影响甚至决定这个背景的重要上层建筑。
前不久听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关于中国六十年法制建设成就和经验研究的讲座,他在一个半小时的演讲中除了不到五分钟讲到中国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外,几乎整个演讲都是关于法制建设成果和经验的。在那五分钟里,曹先生说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大问题是老百姓法制意识不强,如非法维权,举了一个例子:政府要建设一个项目,本来经过科学论证不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可是老百姓就是不让建,这就是违法维权。
我当时就想,中国古时候虽然没有法治这个概念甚至也没有完备的法典,直到清朝慈禧时期才开始参照西法修订法典,但是,老百姓是欢迎社会规则的,尤其是合乎社会正义的规则,即便最基本的“杀人者死”,也会受到民众的极大欢迎。当然,触犯法律的老百姓无疑大有人在,曹先生列举的例子的确属于非法维权,程序、方式不合法则行为非法,老百姓或许真的不知道这些法律规范。但是,在老百姓违法犯罪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绝对不是因为不懂法所造成的。比如近年来接连发生的一人杀死数人的案件,我觉得就未必是犯罪嫌疑人不懂法所致。北京大兴李磊杀死6名亲人、河北王某杀死4名亲人然后自杀、北京人杨某杀死上海警察多名……显然不能用不懂法来解释,杀人偿命绝对是成年人都清楚的规则;即使是前两年东北那位杀猪匠一口气杀死13人逃往深山被擒,也不是他后来接受采访时所说的那样“不懂法”----或许杀猪匠的确不懂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但是他绝对清楚杀人犯法这样的基本规则;不止一次发生的拒绝强拆并致强拆人员伤亡的案件,杀人者也不可能不知道“杀人者偿命”的道理;今年暴露出来的政府官员雇凶杀死情妇、政敌的案子也不止一起,他们虽然不是普通老百姓,但是他们也不是不懂法。
司法领域的很多让人不得其解的现象,与民众“不懂法”比较起来,或许更加让人惊叹甚至恐怖。
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志安开庭审理被媒体称为“闹剧”,号称公开审理、备受关注的案件,审理法院却“合法”地闲置容纳一百多人的审判厅不用,启用一间仅能容纳六、七十人的审判厅,开庭前只发了两张旁听证,二十余家新闻单位甚至受害者亲属均被拒之门外,犯罪嫌疑人西装革履进入法庭,并三次叫停审判,法庭荒唐地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携带手提电脑进入法庭为由暂时收缴了律师手提电脑,受害人辩护律师愤然离开法庭,同样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旁听证不能悉数颁发给当地官员为由而将数十张旁听证发给了当地官员,法庭法警还出售殴打受害人亲属……
陕西丹凤十九岁高中生徐梗荣受审猝死案一审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民警李红卫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样的判决结果与猝死高中生伤痕累累的尸体放在一起,除了感觉法律的苍白,就是死者的卑微与不幸…
重庆高法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近日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上吊自杀,当地媒体和司法系统三缄其口,竭力淡化和遮蔽重要细节,引起媒体的诸多质疑,看起来的确破绽百出……
成都金牛区政府执法局在强拆一“违法建筑”时,发生群殴,重伤数人,致使一名当事人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媒体认为,整个过程再次折射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漠视生命和运用所谓“法律武器”践踏法律的暴力倾向……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流行的“俯卧撑”、“躲猫猫”、“做恶梦”典故,以及诸如艾未未等人正当的履行公民出庭作证权利被“依法”阻挠等等,无不昭示着中国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尚处于一种法治初始阶段的事实。说中国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成就,最多仅仅是一种愿望和在此愿望基础上的起步,法治化还遥不可及。
撇开立法质量包括法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程度,法律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单部法律的完备性等等存在的明显问题不说,单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太多的猫腻、枉法、公然挑衅法律权威性,以及法律与权力、政党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就足以说明中国法治化程度很低,不能说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什么成就。换句话说,中国法治化进程在权力至上的背景下,并没有实现所谓的“依法治国”,社会正义和基本公平随时受到漠视,这样的问题,显然比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更加严重,也更加具有危害性。而政府主管法制的部门官员撇开法治化最关键的环节而把眼光投向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淡漠,显示了政府对中国法治化的基本认知与倾向的严重不自信。在处理法律数量与质量关系、立法与司法关系、执法与守法关系上,依然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重现象轻实质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依法司法、公平正义的司法,法治化只能是一句空话,只能因为社会正义的丧失而导致更多的恶性社会事件,导致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丧失信心,从而增加非法的行为。
由于讲座没有设置提问或讨论的环节,无法了解中国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官员对中国出现的若干司法问题的态度与解释。
司法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可谓广泛而深远。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尺度,也是社会最低的正义、公正准则,就社会总体行为而言,无疑会远远高于这个尺度和准则,当这种尺度、准则在司法环节亦即判断环节发生混乱甚至随意,就意味着这个最低的尺度与准则遭遇了漠视、忽视和践踏,社会正义与公平等等便丧失了基本的保障。在这种局面下,法治事实上部分丧失,绝对化的权力会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社会秩序以及人们内心的准则会更大程度上倾向权力。加上中国法治尚存在真空,还有好些行为范畴是法律所不予调整的,比如人事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和其他一部分尽管有法律依据但是法院仍然不受理的案件。
看看中国当代艺术与这样的背景存在多大的关联,或者当代艺术在多大程度上直接间接表达了这样的社会存在,就可以衡量中国当代艺术的“当代”状态。即使按照“艺术来源于生活”这样最“革命”的观点,也很难在公开展示出来的当代艺术作品中发现涉及这样的社会背景的作品。于是,当代艺术本身也是中国当代社会的一种面貌,一种表现形式,一种指征,那就是独立性和批判性的放弃以及社会责任的丧失,也意味着把握与处理社会存在或者透过社会存在发现其精神本质的能力不济。
体制以改革开放名义造成的娱乐化、无聊化思潮使社会包括历史上的种种没落、腐朽意识沉渣泛起的同时,与西方后现代消费社会的形式化倾向契合,实现了“跨越式”嫁接,与经济、科技领域一样,表面上一夜之间与西方发达国家保持了同步,实际上没有任何现实基础----这就是中国当代艺术包括当代文学甚至经济、科技等整个社会领域的真实面貌。
从当代艺术生存角度,法治的缺失必然造成艺术权利的无辜。一些“有争议”的艺术展览被禁止,或者一些艺术作品被撤展,人们看到的不是法律与合法规则,而是权力和不容分说,在没有代表公众意愿的法律的前提下遭遇禁止,只能是一种无辜、不幸、沮丧。因而,就艺术创作而言,艺术家个人创作室“自由”的,只要创作处于个人私密状态而不进入公共视野……北京一些艺术区拆迁,从头到尾都表现出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的缺失,仅凭一张告示,就可以实施责令住户搬迁的行政行为,这样的做法,哪里有一点点儿法治的意思呢?
法治状态实际上就是人们的生活状态,也是当代艺术的存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