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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迪安︱人身攻击和谩骂是文化圈的软暴力

2010-12-05 15:49:45 来源: 《方圆》 作者:汪文涛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先莫名其妙“被署名”,后又被人指责“抄袭”,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深陷“剽窃门”旋涡。事件一出,广大网友称“这是中国艺术界的一次地震”。

11月13日,记者来到中国美术馆,见到了深受“剽窃门”困扰的主角——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采访过程中,他显得有些疲惫不堪。

“这些人身攻击和谩骂,可以说是文化圈的一种‘软暴力’。现在文化圈比较复杂,比较混乱,冒用名家名义的作品经常出现。吴冠中先生的画那么出名,假如有人以吴冠中先生的名义画了一幅假画,难道吴冠中就应该对假画负责?再假如,我的一篇作品,用黄以明的名字发表在某个网站上,然后我转身就告黄以明,黄以明就一定剽窃了吗?这么做有道理吗?”范迪安说。学人黄以明则坚持认为范迪安“剽窃”了自己的作品。

一年来,有关这场官司的讨论一直沸沸扬扬,在网络上也出现了“挺黄派”和“挺范派”两大阵营,网友发帖、跟帖不断,各种极端或者偏激的谩骂也不乏其中。

“剽窃门”事件似乎并不复杂,但又显得扑朔迷离。

祸起:网站登载“艺术评论”

故事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2006年3月15日,台湾艺术家萧长正在北京的中国美术馆举办了名为“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个人雕塑展。由于是两岸的艺术交流活动,作为中国美术馆馆长,又是展会的策展人,范迪安为此次雕塑展写了一篇300多字、题为《超越界线》的前言。

此次展览结束的几个月后,两个介绍土特产的网站——“中华特产网”和“全球特产网”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9月7日,登载了一篇名为《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署名为“范迪安”。

这篇文章评论了萧长正“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艺术造诣,全文1600余字。

2008年6月,黄以明突然发现,《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的内容与自己早期的作品——《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的内容“惊人的相似”。据黄以明介绍:2000年9月份,他独立创作、评论萧长正雕塑的艺术著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定稿于广西北海,后正式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发表;2005年4 月,萧长正出版个人作品集《萧长正》,前言收录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7000多字,署名为“北京艺评家黄以明”。

比对二文,1600余字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几乎是从7000余字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中成段摘取,拼凑而成。

用黄以明的说法,事后其在网上搜索,“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2006年在大陆举办后,除了两个“特产网”,还有多家网站也转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有的网站文章署名为“范迪安”,有的网站则没有署名。

由此,黄以明认为范迪安“剽窃”了自己的作品。

范迪安对此感到很困惑,他在今年2月4日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曾表示,“自己当时仅写过一篇300多字、题为《超越界线》的短文作为萧长正雕塑展览前言,此外再未写过有关评论萧长正作品的任何文章。怎么网络上会出现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评论文章呢?”

2009年12月8日晚,正在出差的范迪安被一友人告知:有一篇署他名字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刊载于网上,被一位叫黄以明的诗人指责“抄袭”。

范迪安即通过电话询问萧长正,是否在画册或其他媒体发表有关评论文章。萧长正告知范迪安,约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黄以明的先生写过一文,评论他的艺术。

升级:一石激起千层浪

自己先莫名其妙“被署名”,后又被人指责“抄袭”,范迪安很生气,他亦能理解黄以明的心情,于是先后电话、短信和黄以明了解、沟通此事并表示:自己从未抄袭黄的文章署名发表,对被冒名窃文一事此前也未发现。

范迪安向黄以明明确表示三点态度:一、对他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作为同道学人,大家都特别痛恨自己的作品被人剽窃和盗用;二、支持他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自己澄清事实,将予配合;三、在此问题上,自己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观点、角度各有不同,我们彼此的文章都有个性风格,网站冒用我的名字发表文章,我也同样不能接受。

不过,黄以明没有明确表态。

2009年12月,黄以明在网上发出了《请大家看看: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就是这样剽窃的》等文章。

“中国美术馆馆长剽窃他人作品?”一石激起千层浪,多个论坛上甚至打起了“口水仗”,更有网友把这场官司喻为“武林快报:丐帮帮主黄以明棒打岳不群”。

挺范派指出了“无赖黄以明诽谤范迪安先生的十个疑点”,对此表示“ 愤慨!这年头什么人都有,简直是不要脸!”

黄以明则以实名身份发帖怒诉:“范迪安发动媒体围剿对我公权迫害”,指出“很多媒体似乎已经被他一双隐形的大手操控,很难报出我原告的声音。”

“挺黄派”甚至发出了:“请不要抱走别人的孩子——有感于黄以明先生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被剽窃”、“农家女儿被大户强奸”等尖锐的“骂声”。

2010年1月29日,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第一被告)、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第二被告)、中华特产网法人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第三被告)剽窃其学术著作,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

该案因涉台,管辖权上提,案件被转移给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

在诉状中,黄以明是这样“认为”事情经过的:其独创完成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删改后首次发表在《艺术新闻》杂志,对涉案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第一被告范迪安系假冒署名的“作者”。第二被告萧长正及其作品系涉案作品的介绍对象,由于原告发表作品时由第二被告经手,所以第二被告也是涉案作品发表时的发表原稿除原发杂志以外的唯一知情人,正是第二被告为了自己的展会宣传提供了涉案作品。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系登载涉案作品的侵权网站“中华特产网”的所有人。

法庭上,黄以明还“判断”:“上述三被告为了商业与政治运作的需要,为了宣传及销售雕塑作品,共同策划实施系列侵权行为,在第三被告的“中华特产网”及其他媒体上,未经原告许可,由第二被告提供,长期将原告创作的涉案作品《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原文内容(包括节选)以第一被告范迪安为该文作者登载宣传,供广大民众浏览传播,公然否认作者系原告的基本事实。”

黄以明在诉讼中要求范迪安、萧长正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

“我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被署名’了,何来所谓的‘为了商业与政治运作需要’?简直是可笑至极!”对于黄以明诉状中的相关内容,范迪安认为纯粹是“子虚乌有”。

“范迪安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署名’了,于是黄以明开始了所谓的依法维权。我们当然欢迎原告黄以明依法维权,并且支持这种维权的法律行动。因为原告黄以明先生署名权被侵犯的同时,被告范迪安先生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不仅有人冒充范迪安先生向网站投稿,而且还有人以此为借口上纲上线诋毁范迪安先生的名誉。”

范迪安的代理律师认为,范迪安亦是“被署名”现象的受害者,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在原告的维权行动中被“诋毁”。

庭审: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11月8日,黄以明诉范迪安侵犯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一审开庭。

经过多方协调和法院批准,本刊记者获得为数不多的旁听席位之一,全程旁听了此案。

“被告”范迪安因在上海参加会议未能到庭,而“原告”黄以明开庭之初便要求“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此举震惊四座,庭审过程顿起波澜。

此前,黄以明申请追加《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和文化部下属的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为本案的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但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此案中,黄以明共诉了三方被告,分别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当代艺术家萧长正、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法庭上,黄以明认为:法院“不予追加”的行为是在“开脱被告”,因此要求“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合议庭成员随即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请示二中院院长,院长认为黄以明的理由不成立,庭审得以继续。

庭审中,黄以明向法庭一一出示、说明了40余份证据材料。记者注意到,原告黄以明的证据由三部分构成:一、公证书;二、各大媒体对事件相关的报道;三、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票。

黄以明很细心,凡是登载了涉案作品的网站,他都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相关保全公证;凡是此次事件相关的报道,黄以明都进行了剪裁或下载。

“公证书只是在形式上表明了这些网站登载过涉案作品而已,并不能证明就是范迪安剽窃了黄以明的作品;各大媒体的报道是对本案发生前后的叙述或者评论,更不能证明范迪安是否产生过剽窃黄以明作品的行为。将公证书和新闻报道统统罗列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明显与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缺乏证明力。”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庭上陈述。

范迪安的代理律师称,范迪安在本案发生之前根本不知道中华特产网这个网站,范迪安平时工作繁忙根本没有时间上网,即使偶然上网也只上与美术文化有关的一些专业网站。对于非专业的“中华特产网”,更是闻所未闻。范迪安既未曾向该网站投过任何稿件,更不知道涉案文章为何被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上传至“中华特产网”。

“中华特产网”系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的网站,该中心并未有人到庭。

不过,2010年3月2日,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致中国美术馆范迪安先生的函,证明“中华特产网”2006年8月15日所载的“文章作者:范迪安,《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并非范迪安向我网站投稿,属网络转载文章。”

上述函被范迪安的代理律师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一个潜在的事实是,现实中很多网站转载文章,但网站很少与作者本人核实或见面。因此,很难仅凭网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否真为作者本人投稿。

那么,“中华特产网”的文章又转自哪里?

在今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在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词中,说明了文章转载于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

这让黄以明认为,终于找到了“剽窃事件”的发布源头——《生活报》在2006年8月13日第26版刊登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

开庭后,黄以明提交了《生活报》于2006年8月13日第26版《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他认为这份发表在纸媒上的文章可以佐证范迪安抄袭了他的作品。

对于此证据,范迪安代理律师当庭强调了三点意见:“一、范迪安此前对此依然不知情;二、范迪安没有给该报社投过稿;三、希望法庭进一步核实查清,到底是什么人以范迪安的名义将涉案作品投给了《生活报》”。

漫长的庭审结束后,记者第一时间拨打了范迪安的手机,正在上海出差的范迪安告诉记者:“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我从没有给《生活报》投过任何稿件,我也很想知道,《生活报》为什么会出现署‘范迪安’名字的稿件? ”

“这份纸媒刊登文章的时间是2006年,时间上好像有点久,但它毕竟是国内的媒体,只要去查,应该还是查得出来。如果是我投稿,为什么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呢?另外,假设我要发表某个学术作品,我为什么要选择黑龙江地方媒体,为什么我要选择市场类的报纸?”电话中,范迪安表示,希望《生活报》署名文章一事的原因也能尽快水落石出。

质疑:“维权”,还是“炒作 ”

谜底很快被揭开。

11月10日,范迪安致函《生活报》社长,并请《生活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生活报》收到函件后也迅速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调查。11月11日,《生活报》回函范迪安,说明了相关情况:“《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并非范迪安先生向本报投稿,而是当时的版面编辑从艺术类网站转载所得,非本报首发。”

《生活报》还在回函中表示,“由于稿件署名问题给范迪安先生带来的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烦,我们深感意外和遗憾,谨向您深致歉意和慰问。”

业内一位熟悉范迪安的老画家告诉记者,范迪安写了好几十年美术评论文章,头一次听说范迪安被诉“剽窃”侵权,而所谓的“剽窃”文章却又发表在“中华特产网”这样的非专业网站或者黑龙江《生活报》这样的非专业报刊上。该画家明确表示,黄以明所诉的这些“事实”难以令人相信。

“在学术界、艺术界,‘剽窃’别人的文章,或为评职称或为出名,总有一个要达到的目的。本案中,根本看不出范迪安有什么动机需要去‘剽窃’原告的作品。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会为了这样一篇文章去‘铤而走险’?难道真的像原告所说,是为了‘商业与政治运作的需要’? 商业与政治运作的需要具体又指的是什么?”范迪安的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认为,黄以明的诉状中有许多疑点不符合常识和情理。

“被剽窃”还是“被署名”?“抄袭门”还是“炒作门”?或许,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还原整个事件的真相

“其实,事情本来并不复杂,黄以明文章的内容被转载,他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本无可厚非,但黄以明把中国美术馆以及我个人的职业情况大肆渲染,并与黄本人文章被转载一事故意搅拌在一起,使得圈外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觉得这里面大有问题。”范迪安对记者说。

“我已通过邮递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公开信,郑重请求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对本案的执法审理程序介入调查。”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判决还没有结果,但黄以明认为法院已经“审理不公”。

“法院现在还没有判决结果,而黄以明四处开展所谓的维权行动,他的文章内容被转载是事实,但我本人被‘署名’也是受害者,就应该在他的维权行动中被诋毁或是被谩骂?”范迪安说。

对于一些公开的人身攻击和谩骂,范迪安表示,等到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不排除到时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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