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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挺住?漫谈性交易合法化

2014-03-04 23:10:48 来源: 周韵 来源:财经网 作者:

社会学、性别研究与性学里常常提到的“瑞典模式”是这样的:购买性服务——而不是出售性服务——是违法的。这不是性交易的合法化,而是对性工作者的“去罪化”。性交易合法化,在我国,至少是目前,执行这一政策条件不成熟。

东莞事件一出,网络上响起一片“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声援”,其中一些声援,甚至打起了“支持性工作者弱势群体”的大旗。开宗明义:简单的,特别是调侃式的支持东莞,不代表支持弱势群体。

性工作者是不是弱势群体?显然是。许多性工作者(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入行是因为被强迫、被拐卖、被诱骗;在入行后受到精神、心理与肉体的控制与虐待,无法逃离;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客人”肉体的折磨(并毫无立场与力量反抗);在媒体与主流文化中被污名化。一项针对全球九个国家(其中包括性交易合法的国家)性工作者生存状况的社会学研究表明,60%-75%的性工作者曾被强奸、70%-95%的性工作者在性交易过程中被肉体虐待、89%的性工作者想要逃离该行业、68%的性工作者在离开这一行业后有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

对于那些调侃式的“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我想问:支持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办法,就是去和他们交易吗?为妓女撑腰的办法就是去“嫖”她们吗?这恐怕不是维护弱势群体,是消费弱势群体吧。

然而,除却调侃式的“东莞挺住”,在关于“东莞问题”的一些严肃讨论中,有观点认为,为了维护性工作者权益,性交易应当合法化。那么,性交易合法化真的是合理的解决方案吗?

对于性交易是否应该合法化,女权主义者内部存在着分歧。一个经常被用来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理念就是“身体自治”(Body Autonomy)。身体自治意思是:人有权利掌握自己的身体,因而如果是自主选择要用身体谋利,便是没有可指摘之处的。然而即便如此,这样的思路仍有以下三点问题:

第一、自主选择如何界定清楚?举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孩,涉世未深,被熟人花言巧语一番介绍,知道“洗浴中心大保健”挣钱多,挣钱快,欣然前往后无法脱身。这其中“自主选择”与“诱骗”的边界恐怕是相当模糊的吧。

第二、那些我们以为的“自主选择”,真的就是自主选择吗?自主选择,要有的选才行——有部分性工作者,因为没有其它谋生的途径,不得不从事性交易工作。即便他们从事性交易看上去是出于“自愿”,然而这样的“为现实所迫”,真的算是“自主选择”吗?

第三、即便承认一部分性工作者的确是自主选择,有自主行为与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里维护自己,然而,性交易、性产业,它所波及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人。

指出这三点,并非要否认“身体自治”这一女权主义基本主张。女权主义内部有分歧很正常:日常和学术话语中很多都是“对”的观念,往往就是互相矛盾的。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或许就是:公义(Justice,比如善恶有报)与慈悲(Mercy,比如宽恕恶者)。

除了“身体自治”,还有一些声音将欧洲一些国家性交易合法与低犯罪率的相关关系,当成了性交易应当合法化的理由。然而,这样的推理,仍然是值得商榷的:“相关关系”不同于“因果关系”。欧洲某些国家性交易合法,犯罪率也低,这的确是种“相关”。然而这些国家犯罪率低的原因,真的是性交易合法化,而不是其他社会经济与政治因素吗?此外,欧洲经验未必适用于中国。中国的政治经济模式、性别家庭观念等,和欧洲一些国家不能简单类比。单纯的“拿来主义”,往往结果都不理想。以为一件事情在欧洲某国可以,所以在中国就也能用要用,殊不知“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

下面,再谈谈性交易合法化的后果与复杂性:性交易合法化,或者性交易本身有什么问题与后果,有哪些复杂性与特殊性?

首先,也是最显而易见的一条,就是人的“物化”:性交易消费身体,在交易的过程中,身体被卖出,成为了满足对方性欲的工具。没有比这更彻底的“异化”了。读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博士学者是卖出脑力,搬砖种田是卖出体力,一定程度上说,都是“异化”,和性工作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单单性工作不被合法化呢?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性交易中,对身体的“异化”,通常还伴随着对身体的“辱没”(degradation)。正如前文所说,性工作者在交易中被肉体和言语侮辱虐待,这不仅是“异化”人,更是“辱没”人。而这也是为什么,性交易和其它工作,难以进行类比。

其次,性交易与性交易合法化里涉及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对性工作者的保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面对性侵害案受害者,往往存在着“过度审判”与“二次侵害”:被侵害者需要证明自己进行了极端抵抗。同时,“谴责受害者”的逻辑根深蒂固——“你为什么不穿的保守一些”“你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你为什么一个人去偏僻无人处”等等问题,常常被用来质疑受害者。而“二次侵害”“过度审判”“谴责受害者”逻辑,到了性工作者这里就更加复杂:

比如,一个性工作者被“客人”虐打,“客人”说“我花钱买你的身子,我想干什么都行”——谈维护性工作者权益的话,在这里该如何应对?再比如,一个妓女“下班”后被人强奸,警方得知她从事的就是“性工作”,你猜,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与实践中,会偏向谁?

眼下,婚内、约会强奸执行操作困难,便是因为在一些“性关系”或者说“性义务”(sexual obligation)模糊的领域,如何界定“自愿”和“抵抗”极其困难。而这一重困难,到了性工作这里,更是难上加难。有些人认为只要性交易合法化,性工作者受到伤害就有底气“报官”。很遗憾,这样的想法是过分理想主义的。我们的社会,就连“良家妇女”受到性侵害,都迫于种种压力不敢“报官”,都会遭受过度审判与二次侵害;都要面对“谴责受害者逻辑”:性工作者,受到的道德与性审判可比“良家妇女”苛刻太多。你或许还记得,不久前的“李天一案”,就是以被侵害者是陪酒女,试图为施暴者减责脱罪的。倘若有人以为单单靠“性交易合法化”就能让性工作者“有底气有勇气”,未免是罔顾现实了。而什么时候过度审判、二次侵害、谴责受害者逻辑、婚内约会强奸问题清楚了,再谈性交易合法化,也不迟。

与此一脉相承的是,一些声音认为,在性交易合法化后,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来保护性工作者。很遗憾,这样的想法也未必现实。在这里,我想谈一谈组织社会学里一个重要概念:Decoupling(分离)。美国著名社会学家JohnMeyer与 BrianRowan的经典研究发现,组织(比如一个公司)并不总按制定的“规则”“规范”运作。制定出的规则规范和实际操作时常是分离(Decouple)的。举个实在的例子,在性交易问题上即便有“行业规范”规定不能虐打性工作者,一个财大气粗的“客人”在进行性交易时,以SM为名,违背性工作者的意愿,对他进行了肉体虐打,事情通过给性工作本人和负责人数额不小的“封口费”不了了之,这时,您觉得,有“行业规范”,就是一定可靠的吗?

除此以外,前文提到,部分欧洲国家“性交易合法”“犯罪率低”的相关关系,常被用来作为“性交易应当合法化”的论据。然而,和性交易合法化相关的,可不只有低犯罪率。一些国家在性交易合法化后,也遇到了负面的现实社会问题。其中,学界有所讨论的包括性疾病传播、(跨国)人口贩卖(全球化背景下将人口贩卖到性交易合法的国家)、伴生的毒品、组织犯罪问题等等。

简而言之,维护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单单靠性交易合法化,未必能实现。而性交易合法化,还可能带来其他负面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新思考“两害取其轻”中,到底是孰重孰轻的问题了。

此外,“支持东莞”声援“东莞挺住”的,还有以下一些声音:

第一、有些人认为,这是“市场需要,所以合理”。“市场需要”不是面对问题,应对问题的“万金油”。比如,既可以说,“性交易是市场需要,因而合理”,那也可以说“性交易有方方面面的危害,所以不合理”;就好像既可以说,“性交易解决了部分弱势男性的性需要,所以应当合法化”,那也可以说,“性交易与相伴的拐骗妇女孩童卖淫问题,危害了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应当取缔”——性交易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今在许多国家都充满争议。其中利弊轻重如何权衡,如何选择,的确值得深思。然而需要真正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严谨和深刻的利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而不是在只看到一些“合理处”时,就匆忙做出结论。

第二、许多人说,东莞的性交易是“规范”的产业链。然而需要指出,不是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培训方法,有金碧辉煌的高楼大堂就叫“规范”;“规范”是指,能够清楚而审慎地面对期然与不期然的社会后果,对于这些后果,有对策,有办法。性工作者的特殊性,没有必要否认,如果有人认为,性工作者不过就是另一种普通职业,那是忽视这个群体这个职业本身,与他们可带动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如果有人认为“性交易合法化”不过是楼下小店原来卖米,今天再加一个卖油,未免是把问题过于简单化甚至于浪漫化了。

最后,还有一些对于东莞的网络声援与支持,出发点已经偏离了对性交易本身的讨论,而单纯的成为了对公权力的对抗。网络上甚至有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一些官员能嫖,百姓就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里要说, 甲黑不代表乙黑就是理所应当的了。然而,对这一部分的分析讨论,已然超越了本文的范畴。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面对性交易,如何维护性工作者的利益?

如何真正维护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社会学、性别研究与性学里常常提到的“瑞典模式”是这样的:购买性服务——而不是出售性服务——是违法的。这不是性交易的合法化,而是对性工作者的“去罪化”。作为关注性别问题的社会学者,我认为性交易合法化,在我国,至少是目前,执行这一政策条件不成熟。而从支持弱势群体出发的角度,我支持适应中国社会的“瑞典模式”——惩罚“嫖客”,而非性工作者。性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是性工作者;瑞典模式一个常用的宣传语是“停止需求”。然而,如果补充一点: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这恰恰也是瑞典模式的立足点。

也许有人会问,“瑞典模式”是否会让性交易转入地下,更难监控,对性工作者的权益,也更难维护?或者,“停止需求”后,谁来解决性工作者收入问题?这些都是合理的好问题。如我所说,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没有一个政策能解决全部问题,我支持“瑞典模式”,但任何经验都需要被本土化。那么前后政策如何制定,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是,我也要指出,如果一个社会,让一部分人生存挣钱的唯一办法就是靠卖出肉体,需要改变的是社会,而不是治标不治本地维持这“卖出肉体”的通路。这就好像“官逼民反”——可官逼民反后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恐怕是治世,不是继续造反罢。

如何应对性交易,如何维护性工作者的权益,这是充满争议、十分复杂的开放问题。而这篇文章的目的和意义,便是讨论和呈现这一社会问题与可能的应对政策的复杂性。我无意将自己的想法、判断放置于性工作者口中。性工作者自己要什么,怎么想,这是另一个问题——而聆听弱势群体自己的声音,更是学者和社会需要做的。如今的网络讨论中,有一部分人是以我就是“xx”代言人的心态说性工作者如何如何,他们如何想,他们要什么——然而,在没有真正了解前就替人发声,这不是替他们代言,这是拿他们当话筒。正当维护弱者,是意识到,他们的康乐福祉与我们完全一样,是将他们视为“人”而非“工具”。因而维护弱势群体,不仅是要“替”他们说话,更是要“让”他们说话。

注1)为了行文简便,我偶尔使用“妓女”一词,使用时是不带贬义与批判的。我更倾向于使用“性工作者”一词。这个词,不仅不涉及道德批判,更是不涉及性别的。男性性工作者,无论是在学术话语还是日常话语中,都是一个被极大忽视的群体。在这里必须指出,他们的权益与康乐,也是极其值得学者、政策制定者重视的。

注2)这学期我当助教的一门课《奴隶制与现代世界》,其中一个重要的讨论问题就是性交易与性贩卖:我们考虑过是否要请曾经被拐卖成为妓女的女性同大家交流。但顾虑是这一切会变的太过voyeuristic,成为窥私,进而脱离对问题严谨审慎的探讨。如今网络讨论中津津乐道的“水果练嘴”等等,已然有了这种倾向。值得警惕。

(作者:周韵,哈佛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社会不平等;性别、婚姻、家庭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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